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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原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告
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被告
林山景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被告
林小棠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被告
林大群
被告
林王麗玉
被告
林純如
被告
呂明月
被告
蔡次郎
被告
林昱挺
被告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被告
林榮慰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B1

      林正清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正國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居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嘉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林永茂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000○000號

      林宏亭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正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雅文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山評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林杏美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吳文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岳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亭儀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居嘉義市○區○○路00號三樓3

      林雲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應更正為「博愛路二段4、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顯係「博愛路二段4、6號」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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