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聲字第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派克
- 相對人
- 屠繼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該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依民法第297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惟上開信函經郵局向相對人戶籍地址投遞後遭退回,且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至今仍設籍於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乙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遭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乙情,亦有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及信封在卷可憑,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