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劉文秀
- 被告
- 吳高淑蓉
- 被告
- 吳珮綺(即吳啟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秀珊(即吳啟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明峰(即吳啟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明德(即吳啟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張麗芬(即吳啟文之之繼承人)
- 兼前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彩雲
- 訴訟代理人
- 前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105年度朴簡字第133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