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1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160號
- 原告
- 富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倩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鐘
- 被告
- 成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原告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