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洪嘉蘭
- 當事人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原 告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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