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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5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60號

原告
盈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糧瑋即劉明昌
被告
自由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偉
訴訟代理人
黃宸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起訴。本院參諸原告起訴上僅列劉糧瑋即劉明昌為法定代理人,惟依原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已於民國89年 5月19日為撤銷登記,當時原告公司之股東為劉明昌、邱金成、林天成、林李素緣、劉力邵。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80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股東中有人死亡者,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本院先於106年10月27日通知原告7日內提出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並通知原告提出更正法定代理人後之書狀及繕本,該通知已於105年11月 2日寄存送達派出所;本院復於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7日內提出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如有繼承發生,並提出股東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且命原告提出補正所有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書狀,上開裁定已於 106年11月14日送達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固具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惟迄本院106年12月7日開庭時,俱未提出補正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書狀到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又本件原告主張工程已於105年5月30日施工完畢而請求給付工程款,宜注意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時效規定,併附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抗告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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