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34號
- 原告
- 富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倩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鐘
- 被告
- 俊得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