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信
- 被告
- 華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