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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救字第9號

聲請人
林峰慶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相對人
威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6 年度嘉簡字第387 號) ,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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