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5號
- 原告
- 李威志即鋐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108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