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育德、之、陳芳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育德 柯秋英 陳鸝慧 陳玲玉 上三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陳芳玉 住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2、3、5款定有明文。查訴外人陳志源於民國105年2月25 日死亡,由其配偶柯秋英及子女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繼承,其等均未拋棄繼承。又陳志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中編號1至9部分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登記為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自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原告起訴時僅聲明: (1)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2)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應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嗣於106年4 月19日具狀追加其餘繼承人即陳芳玉為被告,並更正聲明為: (1)被告柯秋英、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2)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 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育德、陳芳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育德向原告申辦信貸,依約應按期還款,詎被告陳育德嗣後未依約如期繳款,至 106年3月2日止,尚積欠款項新臺幣(下同) 474,066元未償,經原告調閱被告陳育德之資料,查得被告陳育德之被繼承人陳志源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遺產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共同繼承。惟被告陳育德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未清償,恐其繼承陳志源之遺產後為原告追索,乃與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由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就如附表所示遺產其中編號1至9之不動產部分為分割繼承登記,其等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陳育德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1)被告柯秋英、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2)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 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答辯略以:遺產分割協議內容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非僅單一債務人之無償贈與行為,解釋上應不容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況本件遺產分割登記亦非屬無償行為,而係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所為之合理分配,被告陳育德雖未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亦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遺產之現金部分取得160萬元,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 1項規定為請求,應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陳育德、陳芳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受益人回復原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陳育德向原告申辦信貸,詎未依約繳款,截至106年3月2日止,尚積欠款項474,066元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本院 106年1月9日嘉院國105司執誠字第45788號債權憑證為證,而被告陳育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或答辯,故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陳育德父親陳志源於105年2月25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簡易庭查詢表存卷可稽,則依民法第 1138條第1款及第1141條規定,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按應繼分各5分之1之比例平均繼承。 ㈢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總價額經核定為 8,236,263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按,是以,倘由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等 5人平均繼承,渠等受分配之遺產價額應各約 165萬元。而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等5人於105年8月2日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關於現金存款 3,634,586元之部分,其中160萬元由被告陳育德分配取得,另160萬元由被告陳芳玉分配取得,餘434,586元由被告柯秋英取得(註柯秋英另有分配股票) 等情,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6日嘉地一字第1060000356號函文檢送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所附之 105年8月2日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存卷足憑。由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之內容可知,被告等 5人不但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遺產分配結果,被告陳育德受分配之 160萬元現金遺產,亦與遺產價額5分之1之比例相當。因此,被告陳育德既受分配相當於其應繼分比例之遺產,則被告等 5人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自非屬無償性質,故原告主張被告陳育德及其餘被告等所為遺產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並依同條第4條請求塗銷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云云,洵屬無據。 肆、縱上所述,債務人陳育德於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割協議時,受分配取得相當於其應繼分比例之現金遺產,則被告等 5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顯非屬無償性質。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5人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就遺產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 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均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財產 ┌──┬──┬──────────────┬───────┐ │編號│種類│項目 │面積或金額 │ ├──┼──┼──────────────┼───────┤ │ 1 │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6分之1) │ │ ├──┼──┼──────────────┼───────┤ │ 2 │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3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 ├──┼──┼──────────────┼───────┤ │ 3 │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 ├──┼──┼──────────────┼───────┤ │ 4 │房屋│嘉義市○路○段000○號建物 │ │ │ │ │(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興業東│ │ │ │ │路62巷18號) │ │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 ├──┼──┼──────────────┼───────┤ │ 5 │房屋│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 │ │ │ │ │(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興業東│ │ │ │ │路62巷16號) │ │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 ├──┼──┼──────────────┼───────┤ │ 6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面積65.75平方 │ │ │ │地(權利範圍:4分之1) │公尺 │ ├──┼──┼──────────────┼───────┤ │ 7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面積166.6平方 │ │ │ │地(權利範圍:16分之2) │公尺 │ ├──┼──┼──────────────┼───────┤ │ 8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面積1877.41平 │ │ │ │地(權利範圍:16分之2) │方公尺 │ ├──┼──┼──────────────┼───────┤ │ 9 │房屋│澎湖縣○○鄉○○段000○號建 │ │ │ │ │物(門牌號碼:澎湖縣西嶼鄉竹│ │ │ │ │灣村171號) │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00)│ │ ├──┼──┼──────────────┼───────┤ │ 10 │存款│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623,671元 │ ├──┼──┼──────────────┼───────┤ │ 11 │存款│嘉義興業路郵局 │80,230元 │ ├──┼──┼──────────────┼───────┤ │ 12 │存款│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493,694元 │ ├──┼──┼──────────────┼───────┤ │ 13 │存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南分社│2,436,991元 │ ├──┼──┼──────────────┼───────┤ │ 14 │投資│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89,200 │ │ │ │ │元 │ ├──┼──┼──────────────┼───────┤ │ 15 │投資│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02股/2,929元 │ ├──┼──┼──────────────┼───────┤ │ 16 │投資│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股/43,800 │ │ │ │ │元 │ ├──┼──┼──────────────┼───────┤ │ 17 │投資│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150股/118,125│ │ │ │ │元 │ ├──┼──┼──────────────┼───────┤ │ 18 │投資│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878股/28,492 │ │ │ │ │元 │ ├──┼──┼──────────────┼───────┤ │ 19 │投資│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99,700 │ │ │ │ │元 │ ├──┼──┼──────────────┼───────┤ │ 20 │投資│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0股/16,770元│ ├──┼──┼──────────────┼───────┤ │ 21 │投資│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561股/37,091 │ │ │ │ │元 │ ├──┼──┼──────────────┼───────┤ │ 22 │投資│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2523股/26,996 │ │ │ │ │元 │ ├──┼──┼──────────────┼───────┤ │ 23 │投資│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37股/15,754 │ │ │ │ │元 │ ├──┼──┼──────────────┼───────┤ │ 24 │投資│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90股/4,901元 │ ├──┼──┼──────────────┼───────┤ │ 25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000股/31,000 │ │ │ │ │元 │ ├──┼──┼──────────────┼───────┤ │ 26 │投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2股/0元 │ ├──┼──┼──────────────┼───────┤ │ 27 │投資│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290股/9,091元│ ├──┼──┼──────────────┼───────┤ │ 28 │投資│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72股/0元 │ ├──┼──┼──────────────┼───────┤ │ 29 │投資│和立 │1122股/908元 │ ├──┼──┼──────────────┼───────┤ │ 30 │投資│高鐵 │8000股/107,440│ │ │ │ │元 │ ├──┼──┼──────────────┼───────┤ │ 31 │投資│F-TPK │1000股/69,500 │ │ │ │ │元 │ ├──┼──┼──────────────┼───────┤ │ 32 │投資│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45股/15,529 │ │ │ │ │元 │ ├──┼──┼──────────────┼───────┤ │ 33 │投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股/60,450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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