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威志即鋐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