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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3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334號

原告
王煥鈞
被告
金詮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18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共計(下同)1,130,000元之支票4紙(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支票號碼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持以提示結果,因「存款不足」理由遭退票,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之抗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未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云云。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曾以民事聲明異議狀表示未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云云,但未提出任何具體答辯及事證,且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票據上責任,又查如附表所示支票之提示日分別為106年4月6 日及同年月13日,惟原告自願減縮利息請求,僅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綜上,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2,18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號│          │(新臺幣)│          │(即退票日)│          │
├─┼─────┼─────┼─────┼──────┼─────┤
│1 │臺灣中小企│130,000元 │106.03.06 │106.04.06   │AD0000000 │
│  │業銀行嘉義│          │          │            │          │
│  │分行      │          │          │            │          │
├─┼─────┼─────┼─────┼──────┼─────┤
│2 │臺灣中小企│500,000元 │106.03.17 │106.04.06   │AD0000000 │
│  │業銀行嘉義│          │          │            │          │
│  │分行      │          │          │            │          │
├─┼─────┼─────┼─────┼──────┼─────┤
│3 │臺灣中小企│400,000元 │106.03.14 │106.04.13   │AD0000000 │
│  │業銀行嘉義│          │          │            │          │
│  │分行      │          │          │            │          │
├─┼─────┼─────┼─────┼──────┼─────┤
│4 │臺灣中小企│100,000元 │106.03.14 │106.04.13   │AD0000000 │
│  │業銀行嘉義│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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