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 原告
-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如致本件起訴不合法,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兩造公司(原告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二、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或所有權狀等一切足以表彰該建物材質、層數、面積、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遵期提出,本院將逕送鑑定價格以查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