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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原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如致本件起訴不合法,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兩造公司(原告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二、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或所有權狀等一切足以表彰該建物材質、層數、面積、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遵期提出,本院將逕送鑑定價格以查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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