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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謝汶蓎

  • 原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   告 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601,446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4,100 元* (162.56+16 2.56)* 街路調整率120/100*殘值率37.6%(系爭房屋建於民國66年之前,完成日期不明,從最有利原告算法)=601,4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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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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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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