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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原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告
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601,446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4,100 元* (162.56+16 2.56)* 街路調整率120/100*殘值率37.6%(系爭房屋建於民國66年之前,完成日期不明,從最有利原告算法)=601,4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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