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 原告
- 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諺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玲
- 被告
- 謝明儒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7
7 號刑事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
附民字第137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7 月間起,在李其諺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南京路353 附2 「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商品之介紹買賣、送貨及收取貨款,嗣於104 年1 月2 日離職。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離職前某時,利用其工作上之機會,以不詳方式接續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85,350元),復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上開商品販售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象牟利。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218、821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77 號刑事判決判處竊盜罪刑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失竊之損失85,3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3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77 號刑事判決所指之竊盜行為,被告已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54 號撤銷上開判決,改判被告無罪確定,是本件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惟就被告有竊取上開商品之情節則未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再參以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以104 年度偵字第8218、8219號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54 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於無其他資料足證被告確有竊取原告商品之情形下,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失竊損失負賠償責任,請求被告賠償85,350元一節,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本件請求自難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3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販售對象│販售時間 │商品 │金額 │備註│ ├──┼────┼───────┼───────┼───┼──┤ │ 1 │東泰水電│103 年10月7 日│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行(址設│ ├───────┼───┤ │ │ │新竹市金│ │單孔龍頭 │4750元│ │ │ │竹路182 │ ├───────┼───┤ │ │ │號,負責│ │雙孔龍頭 │4750元│ │ │ │人:許銘│ ├───────┼───┤ │ │ │華) │ │開關彎頭 │1000元│ │ │ │ │ ├───────┼───┤ │ │ │ │ │廚房檯面 │1900元│ │ │ │ ├───────┼───────┼───┤ │ │ │ │103 年12月4 日│單孔龍頭 │1900元│ │ │ │ │ ├───────┼───┤ │ │ │ │ │雙孔龍頭 │3800元│ │ │ │ │ ├───────┼───┤ │ │ │ │ │沐浴龍頭 │4000元│ │ ├──┼────┼───────┼───────┼───┼──┤ │ 2 │晨翔水電│103 年11月11日│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行(址設│ ├───────┼───┤ │ │ │新竹市延│ │無浮球進水器 │800 元│ │ │ │平路一段├───────┼───────┼───┤ │ │ │393 號1 │103 年12月9 日│高檔配 │5000元│ │ │ │樓,負責│ ├───────┼───┤ │ │ │人:郭俊│ │ST蓮蓬管5尺 │400 元│ │ │ │麟) │ ├───────┼───┤ │ │ │ │ │三段蓮蓬把手 │650 元│ │ ├──┼────┼───────┼───────┼───┼──┤ │ 3 │宏潮窗簾│104 年1 月5 日│沐浴(大) │2000元│被告│ │ │企業社(│ ├───────┼───┤未成│ │ │址設臺北│ │沐浴(小) │3000元│功收│ │ │市林口區│ ├───────┼───┤取貨│ │ │文化二路│ │廚房檯面 │1000元│款 │ │ │一段112 │ ├───────┼───┤ │ │ │號,負責│ │面盆單孔 │900 元│ │ │ │人:周宏│ │ │ │ │ │ │潮) │ │ │ │ │ ├──┼────┼───────┼───────┼───┼──┤ │ 4 │全興水電│104 年1 月5 日│沐浴(中)專利│2700元│ │ │ │行(址設│ ├───────┼───┤ │ │ │新竹市中│ │沐浴(中) │1300元│ │ │ │正路284 │ ├───────┼───┤ │ │ │巷2 號1 │ │單孔主體 │1360元│ │ │ │樓,負責│ ├───────┼───┤ │ │ │人:倪全│ │雙孔主體 │2720元│ │ │ │興) │ ├───────┼───┤ │ │ │ │ │壁式向上 │1360元│ │ │ │ │ ├───────┼───┤ │ │ │ │ │落水皮 │500 元│ │ │ │ │ ├───────┼───┤ │ │ │ │ │止洩帶 │800 元│ │ │ │ │ ├───────┼───┤ │ │ │ │ │彈跳 │1400元│ │ │ │ │ ├───────┼───┤ │ │ │ │ │單體另件 │900 元│ │ │ │ ├───────┼───────┼───┤ │ │ │ │104 年1 月9 日│廚房檯面 │2800元│ │ │ │ │ ├───────┼───┤ │ │ │ │ │陶瓷長栓 │2000元│ │ │ │ │ ├───────┼───┤ │ │ │ │ │陶瓷自由栓 │1150元│ │ ├──┼────┼───────┼───────┼───┼──┤ │ 5 │磐安水電│104 年1 月9 日│面盆單孔 │1600元│ │ │ │廚具行(│ ├───────┼───┤ │ │ │址設新竹│ │面盆雙孔 │1600元│ │ │ │縣竹東鎮│ ├───────┼───┤ │ │ │中興路三│ │廚房檯面 │1300元│ │ │ │段210 號│ ├───────┼───┤ │ │ │,負責人│ │廚房向下 │1300元│ │ │ │:楊麗秋│ │ │ │ │ │ │) │ │ │ │ │ ├──┼────┼───────┼───────┼───┼──┤ │ 6 │鑫豐廚具│104 年1 月12日│沐浴(大) │6600元│被告│ │ │行(雲林│ ├───────┼───┤未成│ │ │縣麥寮鄉│ │廚房檯面(大)│2200元│功收│ │ │光復路23│ ├───────┼───┤取貨│ │ │號,負責│ │免工具S │1050元│款 │ │ │人:許廷│ ├───────┼───┤ │ │ │豪) │ │不打結5尺 │700 元│ │ │ │ │ ├───────┼───┤ │ │ │ │ │鋼絲管1尺 │700 元│ │ │ │ │ ├───────┼───┤ │ │ │ │ │鋼絲管1.2尺 │740 元│ │ │ │ │ ├───────┼───┤ │ │ │ │ │鋼絲管1.5尺 │800 元│ │ │ │ │ ├───────┼───┤ │ │ │ │ │ST中板 │1400元│ │ │ │ │ ├───────┼───┤ │ │ │ │ │ST中板 │520 元│ │ ├──┼────┴───────┴───────┴───┴──┤ │價值│8萬53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