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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告
蔡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第三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廢止登記,而經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證結果,並無受理該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本應由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故本件原告於106年7月25日具狀誤將經理人謝世海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予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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