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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林欽偉

  • 原告
    蔡豐宇
  • 被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原   告 蔡豐宇 訴訟代理人 陳小芳 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偉 李采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不動產標示欄及權利範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不動產標示欄及權利範圍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 │ │ │ │ │ │ │ ├───┼──────────────┼─────┼─────┼─────────────┤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蔡豐宇 │56/50000 │權利人: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債務人:陳小芳 │ │ │ │ │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 │ │ │ │ │額新臺幣36萬元 │ │ ├──────────────┤ ├─────┤抵押權登記日期:85年6月21 │ │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 │ │ 1/1 │日 │ │ │ │ │ │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85年嘉 │ │ │ │ │ │地字第015478號 │ │ │ │ │ │存續期間:85年6月12日至86年│ │ │ │ │ │6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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