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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9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922號

原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被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僅以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聲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仍存有爭議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及領款簽收單各4 紙影本為證,被告固曾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僅稱本件債務仍有爭議,然並未提出其所辯稱之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復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8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是原告自得請求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號│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1 │合作金庫商業│150 萬元  │106.06.30 │ 106.06.30    │MG0000000 │
│  │銀行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150 萬元  │106.06.30 │ 106.06.30    │ER0000000 │
│  │大林分行    │          │          │              │          │
│  │            │          │          │              │          │
├─┼──────┼─────┼─────┼───────┼─────┤
│3 │彰化商業銀行│150 萬元  │106.07.18 │ 106.07.24    │ER0000000 │
│  │大林分行    │          │          │              │          │
│  │            │          │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150 萬元  │106.07.26 │ 106.07.26    │ME0000000 │
│  │銀行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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