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 原告
- 祥和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小芳
- 被告
-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4,9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