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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告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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