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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明彥即明霈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17 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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