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吳素姎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2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