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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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