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 原告
-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億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