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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原告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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