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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洪嘉蘭

  • 當事人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原   告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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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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