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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洪嘉蘭

  • 當事人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原   告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被   告 林信偉 訴訟代理人 林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3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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