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38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洪振興即鼎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