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60號原 告 盈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糧瑋即劉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提出盈泰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盈泰建設有限公司撤銷時之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如有繼承發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依第一項之資料,補正所有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 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80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盈泰建設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公司即應行清算,惟經本院詢問原告公司撤銷登記時之股東劉糧瑋即劉明昌:公司已為撤銷登記,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劉糧瑋於本院陳稱:沒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以原告公司撤銷登記時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文書及資料,暨補正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更正書狀,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