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 原告
-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東雄
- 被告
- 葉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購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購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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