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 原 告
-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隆
- 訴訟代理人
- 董世名
- 被 告
- 魏士堂即禾豐通信企業社
- 張莉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128元,及均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