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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原   告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隆
訴訟代理人
董世名
被   告
魏士堂即禾豐通信企業社
張莉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128元,及均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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