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威志即鋐宇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施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