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威志即鋐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