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原 告 力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胤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坦尼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46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1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1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