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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周俞宏
  • 法定代理人
    廖胤斐

  • 原告
    力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原   告 力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胤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坦尼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46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1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1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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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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