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原 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賴文啟 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第一、二項所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70 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80,04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50+ 14+13 )* 段落等級130/100*(1-折舊率1.2 %*38.5 年)=280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70元)。 二、對被告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非系爭租賃契約當事人)據以起訴之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 三、補正金田水果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提出該水果行負責人及原起訴被告賴文啟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