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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思睿

  • 原告
    王俊凱
  • 被告
    賴文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原   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賴文啟 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第一、二項所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70 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80,04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50+ 14+13 )* 段落等級130/100*(1-折舊率1.2 %*38.5 年)=280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70元)。 二、對被告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非系爭租賃契約當事人)據以起訴之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 三、補正金田水果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提出該水果行負責人及原起訴被告賴文啟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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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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