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 原告
- 王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被告
- 賴文啟
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第一、二項所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70 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80,04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50+14+13 )* 段落等級130/100*(1-折舊率1.2 %*38.5 年)=280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70元)。
二、對被告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非系爭租賃契約當事人)據以起訴之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
三、補正金田水果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提出該水果行負責人及原起訴被告賴文啟之戶籍謄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