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原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賴文啟

      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第一、二項所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70 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80,04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50+14+13 )* 段落等級130/100*(1-折舊率1.2 %*38.5 年)=280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70元)。

二、對被告林思行即金田水果行(非系爭租賃契約當事人)據以起訴之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

三、補正金田水果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提出該水果行負責人及原起訴被告賴文啟之戶籍謄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