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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 原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如致本件起訴不合法,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兩造公司(原告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二、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或所有權狀等一切足以表彰該建物材質、層數、面積、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遵期提出,本院將逕送鑑定價格以查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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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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