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 告 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601,446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4,100 元* (162.56+16 2.56)* 街路調整率120/100*殘值率37.6%(系爭房屋建於民國66年之前,完成日期不明,從最有利原告算法)=601,4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