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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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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其諺
訴訟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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