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3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