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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告
蔡豐宇
訴訟代理人
陳小芳
被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偉

      李采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不動產標示欄及權利範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不動產標示欄及權利範圍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                    │
│      │                            │          │          │                          │
├───┼──────────────┼─────┼─────┼─────────────┤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蔡豐宇    │56/50000  │權利人: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債務人:陳小芳             │
│      │                            │          │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
│      │                            │          │          │額新臺幣36萬元            │
│      ├──────────────┤          ├─────┤抵押權登記日期:85年6月21 │
│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     │          │ 1/1      │日                        │
│      │                            │          │          │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85年嘉 │
│      │                            │          │          │地字第015478號            │
│      │                            │          │          │存續期間:85年6月12日至86年│
│      │                            │          │          │6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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