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10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10號
- 原 告
-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琦森
- 被 告
- 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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