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10號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被 告 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