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 原告
- 許明環
- 被告
-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能倚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