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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告
許明環
被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能倚
被告
被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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