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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 原告
    許明環
  • 被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素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倚 人 被   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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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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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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