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張能倚
- 原告許明環
- 被告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素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倚 人 被 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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