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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 原告
    許明環
  • 被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素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被   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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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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