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 原告
- 許明環
- 被告
-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能倚
- 被告
-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