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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告
許明環
被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被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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