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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號

原告
宏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全生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何大明
複代理人
洪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兩造承作之系爭鋼構工程部分,兩造利潤計算書及分配款項之相關資料,暨提出系爭鋼構工程何時由業主驗收完成之相關資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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