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號
- 原告
- 宏宥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全生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 被告
-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雪
- 訴訟代理人
- 何大明
- 複代理人
- 洪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兩造承作之系爭鋼構工程部分,兩造利潤計算書及分配款項之相關資料,暨提出系爭鋼構工程何時由業主驗收完成之相關資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