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2號
- 原告
-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興宗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 被告
- 挺益調養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15,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