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2號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挺益調養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15,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