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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6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葉松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葉松祐之債權於民國98年9月1日讓與第三人寶貿資產管有限公司(下稱寶貿公司),寶貿公司復於 105年8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事實,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通知函及郵件退件回封,戶籍謄本影本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0弄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件在卷可憑,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查被告葉松祐未居住在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0弄0號」等語,有該局106年6月15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0500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乃另函詢戶政事務所關於「湖子內路87巷113弄6號」門牌整編之沿革資料結果,原門牌為「美源里12鄰園頂2號」,自87年5月5日門牌整編為 「美源里12鄰湖子內路87巷113弄6號」,並自99年2月1日行政區域調整為「湖內里4鄰湖子內路87巷113弄6號 」迄今等情,有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月7日嘉市西戶行字第1060000466 號函在卷足憑,堪認確有相對人戶籍地址所設之門牌號碼無誤,且相對人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業經警員查訪屬實,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件:聲請人提出106年4月7日聚信法律事務所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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