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正
- 相對人
- 張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相對人張雅鈴戶籍址均在台中市西屯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張雅鈴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