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正 相 對 人 張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相對人張雅鈴戶籍址均在台中市西屯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張雅鈴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