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