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旺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