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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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