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小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朴小字第43號原 告 指南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輝 訴訟代理人 陳稟諄 被 告 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