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 原告
- 祥和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小芳
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97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5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