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 原告
-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