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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告
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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