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原 告 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57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惠